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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政府不为债转股承担损失兜底责任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 时间:2016-10-11 14:09

  以下为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这次债转股和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有什么区别?另外,对于企业选择方面标准方面能不能详细说一下?谢谢。

  连维良:

  这次债转股从90年代末那次债转股具有很多方面的总结借鉴,但又有许多方面的不同,这个不同可以归纳很多方面,但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环境不同。所谓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基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就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刚才我介绍的时候特别强调,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另外,环境不同。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而且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也更加趋于成熟。因此,当前也有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

  所谓负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这一点也是社会上非常关注的一点。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责任编辑:穆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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