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西秀区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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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平坝区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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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普定县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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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镇宁县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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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关岭县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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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紫云县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7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黄果树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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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类违法事项 |
安顺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财政局 |
《预算法》、《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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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权限内名称预先核准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8条;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 |
10 |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79、1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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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授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7、10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5条;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5条。 |
12 |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30条。 |
13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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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64条;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 |
1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 |
16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 |
17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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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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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或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 |
20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
21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
22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 |
23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
24 |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 |
25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3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 |
26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1款第(2)项。 |
27 |
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2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1款第(3)项。 |
28 |
对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3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1款第(9)项。 |
29 |
对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1款第(6)项。 |
30 |
对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6)项。 |
31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
32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
33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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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
3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36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4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 |
37 |
对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43条。 |
38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
39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第1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 |
40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第2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
41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
|
42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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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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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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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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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2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
47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3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
48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4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
49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5条第1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 |
50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5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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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6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 |
5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7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 |
53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58条。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
54 |
对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手续被吊销后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4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6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5条;5.《电影管理条例》第63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62条;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 |
55 |
对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80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9条;5.《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4、55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2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9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69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1、56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31条;18.《盐业管理条例》第29条;19.《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2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21、23条;2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2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20条;2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2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9条;27.《军服管理条例》第12条;2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3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2、45、46条;3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32.《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5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3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0、51、52、53、56条;3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36.《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37.《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4条;38.《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39.《直销管理条例》第49、50、51条;40.《禁止传销条例》第25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43.《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5、6、7、8、12条;4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24条;4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75、79、82、85、88、90条;4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60条;4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76条;4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16条 |
56 |
对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
57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使用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十条。 |
|
58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款。 |
59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五十七条。 |
|
60 |
对未在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61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2.《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七条。 |
62 |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
|
63 |
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条第二款。 |
64 |
对表述不清楚明白、不真实准确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以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65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
66 |
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权限内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67 |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条;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68 |
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69 |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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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及附件说明;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2、3条;3.《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第2条)。 |
7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条;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3条。 |
72 |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审查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2、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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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公布)第25、63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 号发布)第9、38条。 |
74 |
对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电煤供应年度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4条。 |
75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68条。 |
76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71条。 |
77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77条。 |
78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有违法行为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82条。 |
7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83条。 |
8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84条。 |
81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72条。 |
82 |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7条。 |
83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2条。 |
84 |
对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2条。 |
85 |
对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3条。 |
86 |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4条。 |
87 |
对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5条。 |
88 |
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6条。 |
89 |
驾驶证初次申领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90 |
驾驶证换证、补证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
91 |
驾驶证注销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
92 |
驾驶证转入换证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
93 |
军警换证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
94 |
外籍换证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95 |
驾驶证满分学习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96 |
驾驶证注销恢复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
|
97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98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39722 |
99 |
机动车变更颜色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0 |
机动车变更发动机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1 |
机动车变更车架号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2 |
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3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4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105 |
机动车年审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06 |
申请临时号牌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07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三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08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
|
109 |
焰火燃放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政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五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10 |
爆破作业单位资格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11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12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13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 |
|
114 |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 |
|
115 |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五项,《典当管理办法》 |
116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1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七项 |
118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武装守护押运)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安服务条例》 |
市级受理省级决定 |
119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安服务条例》 |
市级受理省级决定 |
12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十一项 |
121 |
中国公民护照签核发及补、换发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 |
|
12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 |
|
12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
|
124 |
台湾居民大陆定居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
|
125 |
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核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 |
126 |
外国人来华签注及居留许可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127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5、6条 。 |
128 |
外国人“三非”案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129 |
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规定案件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130 |
台湾人逾期居留案件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131 |
台湾居民违反住宿登记规定案件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132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
|
133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 |
|
134 |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
|
135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90、93条。 |
|
136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57、58条。 |
|
137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货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49、92条。 |
|
138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 |
|
139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 |
|
140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
|
14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3款。 |
|
142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 |
|
143 |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 |
|
144 |
对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 |
|
145 |
对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 |
|
146 |
对校车驾驶人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 |
|
147 |
对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 |
|
148 |
对校车驾驶人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5项。 |
|
149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 |
|
150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 |
|
151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37、39、57、58、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68、72、73条。 |
15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和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6条。 |
|
153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条第7项。 |
|
154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条第8项。 |
|
155 |
对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6条。 |
|
156 |
对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1、104条。 |
|
157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0条。 |
|
158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或使用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80条。 |
|
159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
|
160 |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44条第4款。 |
161 |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48条。 |
162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中关于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
|
163 |
对民用爆炸物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爆物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 |
|
164 |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20条。 |
165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治安案件等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21、22条。 |
166 |
对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或扰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3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
167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经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42条。 |
|
168 |
对违规开办旅馆和旅馆工作人员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1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 |
169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16、17条。 |
170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20条。 |
171 |
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23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6条、第16条第2款。 |
172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6、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 |
173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21条。 |
17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14条、第29条第1款。 |
17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方式和未按规定管理上网消费者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
|
17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未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
|
177 |
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7条。 |
|
178 |
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
|
179 |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
|
180 |
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
|
181 |
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
|
182 |
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 |
|
183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
|
184 |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
|
185 |
对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
|
186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 |
|
187 |
对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
|
188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
|
189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
|
190 |
对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
|
191 |
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 |
|
192 |
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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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
|
194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
|
195 |
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
|
196 |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 |
|
197 |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 |
|
198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 |
|
199 |
对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 |
|
200 |
对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 |
|
201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
|
202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
|
203 |
对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
|
204 |
对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
|
205 |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
|
206 |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
|
207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
|
208 |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 |
|
209 |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
|
210 |
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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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 |
|
212 |
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
|
213 |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 |
|
214 |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
|
215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 |
|
216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
|
217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
218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
|
219 |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
|
220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
|
221 |
对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 |
|
222 |
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警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
|
223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 |
|
224 |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 |
|
225 |
对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
|
226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
|
227 |
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
|
228 |
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
|
229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
|
230 |
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 |
|
231 |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
|
232 |
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
|
233 |
对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
|
234 |
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 |
|
235 |
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和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3项。 |
|
236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
|
237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 |
|
238 |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 |
|
239 |
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 |
|
240 |
对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 |
|
241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和偷越国(边)境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 |
|
242 |
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及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 |
|
243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
|
244 |
对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 |
|
245 |
对卖淫、嫖娼的或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
|
246 |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
|
247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
|
248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或明知他人从事前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 |
|
249 |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
250 |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 |
|
251 |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
|
252 |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 |
|
253 |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 |
|
254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 |
|
255 |
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 |
|
256 |
对外国人不按规定接受查验证件、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在中国境内冒用他人证件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0、76条。 |
|
257 |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及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护照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18条。 |
|
258 |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伪造、涂改、转让或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安顺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6、27、28条 。 |
259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
|
260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
|
261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262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
|
263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税务总局或省国税局或市(州)国税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
264 |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
265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266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267 |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26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及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
269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
270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
271 |
对抗税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
272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
273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
274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
275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276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
277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
278 |
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
279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280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281 |
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
282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283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
284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285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286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且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287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288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289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290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291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292 |
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93 |
对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94 |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295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96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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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22条; 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评〔2016〕95号);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16〕19号)。 |
29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经营许可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第24条 |
299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1款 |
300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
301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 |
302 |
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3.《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第2款。 |
303 |
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第十九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29 号);《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5-1号》。 |
304 |
燃煤火电厂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05 |
110千伏(不跨区)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本辖区内移动通讯基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06 |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14[24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条。 |
307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31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50条 。 |
308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6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51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71条。 |
309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6条。 |
310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7条。 |
311 |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74条。 |
31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或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75条第1款、第2款。 |
313 |
对非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76条。 |
31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81条 。 |
315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82条。 |
316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83条。 |
317 |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98条 |
318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07条。 |
319 |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及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17条。 |
32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19条。 |
321 |
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22条 |
322 |
对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 |
323 |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75条。 |
324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76条。 |
325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77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25条。 |
326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82条。 |
327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畜禽废渣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71条;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37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18条。 |
328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43条第2款、第44条第2款、第59条。 |
329 |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51条;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第21、22、23条。 |
33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贮存、运送医疗废物、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6条。 |
331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9条。 |
332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52条。 |
333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2条。 |
|
334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
335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5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贵州省民办教育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
336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
337 |
对民办学校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
338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2.《贵州省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40条。 |
339 |
对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
340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 |
|
341 |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21条。 |
|
342 |
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5条、第9条第1款。 |
343 |
对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7、11、15、第9条第2款。 |
344 |
对考生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8、10条。 |
|
345 |
对教师品行不良、师德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 教师〔2013〕9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发布) |
346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2.《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9条。 |
347 |
权限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2.《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8条。 |
348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预审和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全文)。 |
349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2.《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26条。 |
350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351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4.《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352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5.《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353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354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
355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
356 |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
357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
358 |
违反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无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
359 |
违反种子进出口相关规定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3、从境外引种进行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360 |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造假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
361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或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
362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363 |
1、销售的种子应包装而没包装的;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涂改标签的; 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八十条:第1款、第2款 、第3款、第4款和第5款 |
364 |
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或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
365 |
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第《种子法》八十四条 |
|
366 |
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
367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款;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
368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2条 |
|
369 |
对破坏地表植被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 |
|
37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退耕还林条例》第60条。 |
|
371 |
对不按规定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义务、未依法变更隶属关系或者流转经营权、主要景区的林地被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8条 |
|
372 |
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39条 |
|
373 |
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1条。 |
|
374 |
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2条。 |
|
375 |
对在森林公园内乱扔垃圾、损坏花草、采挖花草、树根(兜)、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43条 |
|
37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
|
37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
|
37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森林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自然人 |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 |
|
379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自然人 |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
|
38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
|
381 |
对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1条。 |
|
382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2条。 |
|
383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
384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
385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
|
386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
|
387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
|
388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 |
|
389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 |
|
390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
|
391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
安顺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
39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安顺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
393 |
对未经批准,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处罚 |
安顺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34条。 |
|
394 |
对非法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土、废水,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处罚 |
安顺市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35条。 |
|
395 |
权限内旅行社经营国家规定旅游业务的审批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396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2.《旅行社条例》第46条。 |
397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98条。 |
|
398 |
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第1项。 |
|
399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第2项。 |
|
400 |
对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第2项;2、《旅社条例》第59条第1项。 |
401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第2款、第98条。 |
|
402 |
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第1项;2、《旅行社条例》第59条第2项 |
403 |
对旅行社在组织、接待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未履行随团的出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滞留报告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6条第1款、第55条、第99条。 |
404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1条。 |
|
405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第1款。 |
|
406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 |
|
407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第3款。 |
|
408 |
对旅游经营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4条。 |
|
409 |
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第3项。 |
|
410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第3项。 |
|
411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第4项。 |
|
412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第1项。 |
|
413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第2项。 |
|
414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第3项。 |
|
415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2项。 |
|
416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3项。 |
|
417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47条。 |
|
418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48条。 |
|
419 |
对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1项。 |
|
420 |
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2项。 |
|
421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3项。 |
|
422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1条。 |
|
423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27、54条。 |
|
424 |
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有关规定的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1、2项。 |
|
425 |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3、4、5项。 |
|
426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59条第3项。 |
|
427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60条。 |
|
428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61条。 |
|
429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62条。 |
|
430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第63条第1项。 |
|
431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第51条。 |
432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第53条。 |
433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第54条。 |
434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第58条。 |
435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18条。 |
|
436 |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19条。 |
|
437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0条。 |
|
438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1条。 |
|
439 |
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2条第1项;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2条第2项;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2条第3项。 |
44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3条。 |
|
44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安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第24条。 |
|
44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20、21条 |
4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15、16条 |
444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2条 |
445 |
建设公墓审批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8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 |
44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第3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447 |
殡葬处罚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18、19、23条 |
448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2、33、35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4、25、27条。 |
449 |
权限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2.《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5条;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4条;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8项。 |
450 |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第21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0项。 |
451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2条 |
|
452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73条 |
|
453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9、75条 |
|
454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9、76条 |
|
455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2、33、77条。 |
|
456 |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1、22、23、78条 |
|
457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第79条第1项 |
|
458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第79条第4项 |
|
459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第79条第4项 |
|
46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0、80条第1项。 |
|
461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80条第2、3项。 |
|
462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6、80条第4项。 |
|
46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8、80条第5项。 |
|
464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81条 |
|
465 |
对违反本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1、82条 |
|
466 |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85条 |
|
467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4、87条 |
|
468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0、88条 |
|
469 |
对违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8、26条。 |
|
470 |
对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 |
|
471 |
对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第2项。 |
|
472 |
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 |
|
473 |
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 |
|
474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
|
475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1项。 |
|
476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2项。 |
|
477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3项。 |
|
478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1项。 |
|
479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项。 |
|
480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3项。 |
|
481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 |
|
482 |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2项。 |
|
483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3项。 |
|
484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 |
|
485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 |
|
486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 |
|
487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 |
|
488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7条。 |
|
489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 |
|
490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 |
|
491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 |
|
492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 |
|
493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 |
|
494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2条。 |
|
49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 |
|
49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 |
|
497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 |
|
498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 |
|
49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或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50条第1款。 |
5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 |
|
501 |
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9条第1款、第34条第1款。 |
502 |
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9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 |
503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5条。 |
|
504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6条。 |
|
505 |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4、37条。 |
|
506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款第1项;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第1款1项;
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
507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第1款第3项;
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
508 |
对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4条、第1款第4、6项;
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
509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第1款第2项;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
510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 |
511 |
对未按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
|
512 |
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3款 |
|
513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2.《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2条第1款。 |
514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奖励 |
法人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7条;
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第1款第1、2、3、4、5项。 |
515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行政奖励 |
法人 |
1.《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31条。 |
|
516 |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
行政许可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517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
518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第八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
519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
520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
52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522 |
对典当行违规经营超范围业务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 |
523 |
对典当行违规进行商业金融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 |
524 |
对典当行未按办法要求进行资产管理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 |
525 |
对典当行未按办法要求设置当金利率及综合费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
526 |
对典当行未按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527 |
对典当行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罚款 |
528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529 |
对发卡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
530 |
对发卡企业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发卡并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531 |
对发卡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建立发卡业务处理系统及未能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532 |
对未按办法规定擅自销售专项用油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3 |
对未按办法规定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4 |
对未按办法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5 |
对未按办法规定销售走私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6 |
对未按办法规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7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未按办法规超范围经营及违法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8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及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539 |
对特许人未按条例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540 |
对特许人未按条例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
541 |
对特许人未按条例要求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542 |
对特许人未按条例要求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543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544 |
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545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7条。 |
546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547 |
对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13条。 |
|
548 |
对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14条。 |
|
549 |
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16条。 |
|
550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17条。 |
|
551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审计法》第45、46、47、49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7条。 |
55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4、46、49、50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3、4、5、7、13、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8、49条。 |
553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3、45、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3、4、7、11条;
3.《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6、7、8条;
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1、24条。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
554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2、4、7条;
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6、17、18条; |
55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 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 |
556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沙等有关活动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
557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
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0、27、33条;
6.《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四十二项<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第16条;
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
558 |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3条。 |
559 |
权限内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及险坝改变运行方式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
560 |
权限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4、6、13条; |
561 |
权限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查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7条;
2、《贵州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第9、12、18条; |
562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14、23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3、《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黔水计[2014]172号)第3条; |
563 |
权限内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12、23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564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城市供水条例》第30条。 |
|
565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 |
|
566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 |
|
56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1款。 |
|
56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2款。 |
|
569 |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3款。 |
|
57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 |
|
571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1款第2项。 |
|
572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第2款。 |
|
57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
|
574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
|
575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
|
57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 |
|
57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 |
|
578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 |
|
57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3条。 |
|
58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 |
|
58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 |
|
582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 |
|
58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 |
|
584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1款。 |
|
585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2款。 |
|
586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 |
|
58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条。 |
|
58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9条。 |
|
589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1条第1款。 |
|
59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2条。 |
|
59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3条。 |
|
592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4条。 |
|
59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 |
|
594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6条。 |
|
595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7条。 |
|
59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597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598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59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0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5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6条。 |
60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8条。 |
|
608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
609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 |
|
61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 |
|
611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第1项。 |
612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第2项。 |
613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第3项。 |
614 |
对退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 |
615 |
对退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第2款。 |
616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6条。 |
|
617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条。 |
|
618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1条。 |
|
619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2条。 |
|
620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3条。 |
|
62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1项。 |
|
622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2项。 |
|
62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3项。 |
|
624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 |
|
62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5项。 |
|
626 |
对围垦湖泊、河流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6项。 |
|
627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7项。 |
|
628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8项。 |
|
629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 |
|
630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 |
|
631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第3项。 |
|
6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7条。 |
|
633 |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8条。 |
|
634 |
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9条。 |
|
635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1条。 |
|
636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2条。 |
|
637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3条。 |
|
638 |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第13条。 |
639 |
对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
|
640 |
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41条。 |
|
641 |
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44条第1、2、3、4、5项。 |
642 |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44条第6、7、8项。 |
|
643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45条。 |
|
644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32条。 |
|
645 |
对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33条。 |
|
646 |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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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由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35条。 |
|
648 |
由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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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3条。 |
|
65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第16条。 |
651 |
对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 |
|
652 |
对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 |
|
653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5条。 |
|
654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6条。 |
|
655 |
对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7条。 |
|
656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8条。 |
|
657 |
对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5条。 |
|
658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6条。 |
|
659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7条第1、2、3、4项。 |
|
660 |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7条第5、6、7、8项。 |
|
661 |
对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8条。 |
|
662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9条。 |
|
663 |
对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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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
对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31条。 |
|
665 |
对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42条。 |
666 |
对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41条。 |
|
667 |
对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42条。 |
|
668 |
对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运行方案和计划,擅自开闸放水和关闸蓄水,干预或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25条。 |
669 |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三)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有毒污染物(四)开荒、铲草皮、放牧、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报讯通讯线路上搭接电线和须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二)在工程水域内设置或增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28条。 |
67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下列行为的:(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五)旅游开发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1条。 |
67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禁止活动:(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阻水高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六)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采石、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2条。 |
672 |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防洪条例>》第39条。 |
673 |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防洪条例>》第40条。 |
674 |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防洪条例>》第41条。 |
675 |
对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号)<贵州省防洪条例>》第42条。 |
676 |
水能资源使用权没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0条。 |
677 |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1条。 |
678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2条。 |
679 |
对未经审核或者审批,兴建、改建、扩建水库大坝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3条。 |
680 |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4条。 |
681 |
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 |
|
682 |
对未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23条。 |
|
683 |
对未按期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
安顺市水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25条;
2.《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0条。 |
684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85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86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87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88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89 |
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69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691 |
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
|
692 |
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693 |
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694 |
对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695 |
对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696 |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
|
6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
698 |
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699 |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
700 |
对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
701 |
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
702 |
对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70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704 |
对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法》第九条、第四十条 |
|
705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部门未按照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
706 |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707 |
对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
708 |
对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
709 |
对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
710 |
对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
711 |
放射诊疗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712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
713 |
护士变更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
714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715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
716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717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71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719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720 |
医疗机构制剂室前置审核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721 |
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722 |
医师变更注册或重新注册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72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724 |
西医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725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审查 |
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726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27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项;2..《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2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29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3、15条 。 |
市卫生监督所 |
730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或法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44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1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2 |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3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4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5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6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7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5.《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8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4.《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39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4.《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消毒管理办法》第4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1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消毒管理办法》第4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2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消毒管理办法》第4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3 |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或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消毒管理办法》第4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4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5 |
对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6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 。 |
市卫生监督所 |
747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
市卫生监督所 |
748 |
对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本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49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0 |
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第4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1 |
对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第4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2 |
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3 |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及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4 |
对违法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5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5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5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6 |
对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8 |
对疫苗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5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0 |
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6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12条第1款。 |
市卫生监督所 |
766 |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51条 ;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13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7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处方管理办法》 第5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8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69 |
对医师和药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处方管理办法》 第5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0 |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8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1 |
对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2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8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3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3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3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2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6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8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79 |
对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0 |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1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2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3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违法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4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2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5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护士条例》 第2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7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按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护士条例》第3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8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护士,未按规定提出或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护士条例》第3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89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0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1 |
对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 。 |
市卫生监督所 |
792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
市卫生监督所 |
793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4 |
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6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5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62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6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6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7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以及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38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8 |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9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799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0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2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8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1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3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8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2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3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3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0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4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5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5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6 |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7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9、40、41、42、51条;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17、25、26、27、47、5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 |
市卫生监督所 |
80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第14项。 |
809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11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第15项 |
81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11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第16项。 |
811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11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第17项。 |
812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11条;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3.《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第18项。 |
813 |
经营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单位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审批、备案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9、11条;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7、11条;3.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新闻出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意见》(黔新出[2011]3号)中委托管理事项第1大项中第3小项。 |
814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3条;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第2、6条;3.《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5项。 |
815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除外)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5条;2.《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4条;3.《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第104项。 |
816 |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许可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4条第2款;2.《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17 |
对设立文物商店的许可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2.《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18 |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6条;3.《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省政府令129号);4.《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方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 |
819 |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三款;2.《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方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 |
820 |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8条 |
821 |
对由政府出资修缮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
|
822 |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2.《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23 |
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5条;2.《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24 |
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6条;2、《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23条3、《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省政府令129号)。 |
825 |
国有馆藏文物调取的许可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2、《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方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 |
826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 |
|
827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30条。 |
|
828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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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 |
|
830 |
对出版含有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 |
|
831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 |
|
832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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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对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对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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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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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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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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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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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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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
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上述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物含有上述禁止内容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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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 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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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对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出版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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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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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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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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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及其他事项、未按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对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 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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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
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未经批准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管理条例》 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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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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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
对以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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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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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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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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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853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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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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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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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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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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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
对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许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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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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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未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且未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对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未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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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未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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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对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未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不遵守预约时间,不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不爱护用户设施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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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
对需要收取费用但未事先向用户说明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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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处罚;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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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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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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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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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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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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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处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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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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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违反该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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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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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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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在“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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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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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
对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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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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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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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1条第2款。 |
881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制度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7、22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7项。 |
882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第22条、18条;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45号令)第6条。 |
883 |
贵州省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出版物批发企业(含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审批、备案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35条;2.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新闻出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意见》(黔新出[2011]3号)中委托管理事项第二大项发行企业审批明确委托管理。 |
884 |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63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中《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第322项。 |
885 |
一次性内部资料(3000册以内)准印许可(除涉及重大选题、民族宗教、教材教辅内容的内部资料、跨省印刷、印数3000册以上的内部资料、中央及省直单位申办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外)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3条;2.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新闻出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意见》(黔新出[2011]3号)中下放事项明确下放。 |
886 |
法规汇编正式出版核准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5条;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法[2014]2号)。 |
887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审核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18、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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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
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拆除或异地移植的初审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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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
对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外的其他用途的审核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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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
对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初审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22条;2.《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91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认定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3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5条;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 |
892 |
博物馆藏品取样的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23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3.《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893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其他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21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方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6号)。 |
894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6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26条第2款、27、28条第2款、44条。 |
895 |
对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
|
896 |
对协助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
|
897 |
对协助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
|
898 |
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第2款。 |
|
899 |
对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第3款。 |
|
900 |
对违法从事专利服务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第1款。 |
|
901 |
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1.《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第2款。 |
|
902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4、15、16条。 |
90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6、7、8条。 |
|
904 |
制造在全国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1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8条;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5条。 |
905 |
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0条;2.《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 |
906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3条。 |
90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 |
|
90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 |
909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2条。 |
9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6条。 |
911 |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第33条。 |
912 |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第35条。 |
913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第36条。 |
914 |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9条。 |
|
915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0条。 |
|
916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 |
|
917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2条。 |
|
918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第1款;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24条。 |
919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第2款;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24条。 |
920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第3款。 |
|
921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4条。 |
|
922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4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2、75、77条;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61条。 |
923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5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3条。 |
924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6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4条。 |
925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7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6条。 |
926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8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8条。 |
927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9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9条。 |
928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0条第1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1条。 |
929 |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0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1条。 |
930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2条。 |
931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1款第2项。 |
932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2款。 |
|
933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3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2条。 |
934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 |
935 |
对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 |
936 |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37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3款。 |
|
93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3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2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3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1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4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5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6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5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2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3条。 |
946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3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4条。 |
947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0条。 |
948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0条。 |
949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0条。 |
950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第1项。 |
|
951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
|
95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第3项。 |
|
953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第1项。 |
|
954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第2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5条。 |
955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第3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5条。 |
95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1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7条。 |
957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0条。 |
958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7条。 |
959 |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第2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7条。 |
960 |
对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0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8条。 |
961 |
对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89条。 |
962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0条。 |
96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1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2条。 |
96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2。 |
965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3条。 |
966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第1款条第4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0条。 |
96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5项。 |
968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6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4条。 |
96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7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4条。 |
970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8项;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5条。 |
971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6条。 |
97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1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8条。 |
97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2款;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98条。 |
974 |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条;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 |
975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8条;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 |
976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9、50条; |
977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 |
978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12条。 |
979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12条;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
980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 |
981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 |
982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 |
983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
984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9条。 |
985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0条。 |
986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 |
987 |
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2条。 |
988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4条; |
989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6条。 |
990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7条。 |
991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8条。 |
992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3条。 |
993 |
对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4条第1项、第25条。 |
994 |
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4条第2项、第25条。 |
995 |
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4条第3项、第25条。 |
996 |
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4条第6项、第25条。 |
997 |
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24条第8项、第25条。 |
998 |
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49条 |
999 |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0条 |
1000 |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1条 |
100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2条 |
1002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3条 |
1003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4条 |
1004 |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6号)第55条 |
1005 |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1条。 |
1006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2条第1项。 |
100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2条第2项。 |
1008 |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2条第3项。 |
100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2条第4项。 |
1010 |
对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2条第5项。 |
1011 |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3条。 |
1012 |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4条第1项。 |
1013 |
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4条第2项。 |
1014 |
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4条第3项。 |
1015 |
机动车安检机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35条。 |
1016 |
机动车安检机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25条。 |
1017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26条。 |
1018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37条。 |
1019 |
对生产者违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38条。 |
1020 |
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39条。 |
1021 |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40条。 |
1022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
1023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2.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4条。 |
1024 |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8.《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9.《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10.《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
102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条。 |
|
1026 |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利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27 |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
|
1028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1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
1029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4条。 |
|
103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64号) |
1031 |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施工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8.《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9.《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10.《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2 |
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64号)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3 |
工程造价单位乙级、暂定级资质认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利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4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认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利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5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资质核准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3.省住建厅黔建法发(2013)340号 |
1036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2.《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64号)4.省住建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3.《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公布贵州省55家省直部门权办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利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8 |
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审批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利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1039 |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权限的通知》(黔建城通[2016]255号) |
1040 |
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第68条。 |
104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
1042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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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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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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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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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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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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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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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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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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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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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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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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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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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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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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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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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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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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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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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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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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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
1064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
106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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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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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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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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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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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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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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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9条。 |
|
1073 |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违反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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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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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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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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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3、24、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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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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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2条。 |
|
108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3条。 |
|
108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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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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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及实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20条、第36条。 |
|
108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7条。 |
|
1085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 |
|
1086 |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 |
|
1087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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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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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 |
|
1090 |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 |
|
1091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7条。 |
|
1092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 |
|
1093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
|
109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条。 |
|
109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 |
|
109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 |
|
1097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 |
|
1098 |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
1099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 |
|
1100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 |
|
1101 |
对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违反行为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21条。 |
|
1102 |
对出租住房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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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对租赁房屋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9条、第23条。 |
110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 |
|
1105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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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
|
1107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1条。 |
|
1108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条。 |
|
1109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36条。 |
|
1110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
|
1111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
|
111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
|
1113 |
对物业管理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
|
1114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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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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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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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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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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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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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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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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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0条。 |
|
1123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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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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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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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及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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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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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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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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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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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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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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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施: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37条。 |
113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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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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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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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26条、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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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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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
对招标人有实施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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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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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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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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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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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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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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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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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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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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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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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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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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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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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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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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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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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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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
1158 |
对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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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 |
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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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 |
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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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2.《招标投标法》第53条;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1162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2《招标投标法》第54条;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 |
1163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1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第51条。 |
116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2条。 |
116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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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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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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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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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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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 |
|
1171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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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各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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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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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条。 |
|
117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 |
|
1176 |
对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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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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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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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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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条。 |
|
1181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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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
对招标人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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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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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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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 |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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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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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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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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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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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
对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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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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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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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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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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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0条。 |
|
119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
|
1197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 |
|
1198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 |
|
1199 |
对单位违法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 |
|
1200 |
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8条。 |
1201 |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9条。 |
120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 |
|
1203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第7项、第8项、第29条。 |
120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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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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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第34条。 |
|
1207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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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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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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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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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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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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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对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1条。 |
|
121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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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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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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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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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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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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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4条。 |
|
1221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 |
|
1222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6条。 |
|
1223 |
对注册建造师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之一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34条。 |
|
1224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8条。 |
|
1225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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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 |
1227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 |
1228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 |
1229 |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 |
1230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 |
1231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
123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
|
123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
|
1234 |
对建设单位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
123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
|
1236 |
对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
|
1237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
|
123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
|
123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
|
124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
|
1241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
|
124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
|
1243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 |
|
1244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
|
124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
|
124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8条。 |
|
124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
|
1248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 |
|
1249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
1250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
1251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
1252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 |
|
125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9条。 |
|
1254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 |
|
1255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
|
1256 |
对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4条。 |
1257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5条。 |
1258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6条。 |
1259 |
对给予审查机构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罚款处罚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7条。 |
1260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6条。 |
|
126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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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
对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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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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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
对委托方有: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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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 |
对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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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
|
1267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
|
12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
|
1269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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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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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
|
1272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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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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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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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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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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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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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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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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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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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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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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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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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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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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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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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规定》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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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规定》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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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规定》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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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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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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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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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风景名胜区条例》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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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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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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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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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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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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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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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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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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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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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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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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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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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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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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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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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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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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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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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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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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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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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未备案及未公示的;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第21条第2款、第23条,违反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87条第2款第3款、第100条。 |
131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未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2条第五款、第64条第一款、第101条。 |
1317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3条第一款、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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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第28条第1款、第30条第1款、第33条第1、2款、第41条、第58条。 |
131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封闭运作,用于本项目的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9条、第32条、第59条。 |
1320 |
对商品房未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34条第一款、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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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第61条。 |
1322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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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4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63条。 |
1324 |
对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未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0条、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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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
对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第68条。 |
1326 |
对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发布虚假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履行服务职责中,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70条。 |
1327 |
对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转让所承接的业务;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5条、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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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72条。 |
1329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第1.2.3项、第47条。 |
1330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不足5日的;变更招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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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
对招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工程栏标价或者标底等造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17条、第49条。 |
133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改动评标办法和投标人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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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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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
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草坪草地、园林绿地和苗圃地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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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
对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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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
对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采摘花果、攀折树枝;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其他损害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30条、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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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燃气工程的;燃气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新型民用燃气未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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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销售未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且未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燃气器具的;伪造、倒卖和违法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向无燃气资质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或代储、代充燃气的;无故停止管道供气或拒绝向管道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的;向扩大用气量的管道燃气用户收取增容费或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4条。 |
|
1339 |
对盗用或者转借燃气的;将不合格燃气钢瓶提供给用户的;对燃气钢瓶加热的;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燃气残液的;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设施的;个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为用户安装未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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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
对擅自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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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
食品生产许可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食品安全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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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2.《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 |
134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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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24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11条;3.《关于对我省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重新申请有关许可的通知》(黔食药监安〔2006〕56号)。 |
1345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连锁)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14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4.《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
1346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零售)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16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3条。 |
1347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2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4条。 |
1348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4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5条。 |
1349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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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6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72条。. |
1351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6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
1352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8条;2.《药品管理法》第72、87条。 |
135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32条第1项;2.《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354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32条第2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35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32条第3项;2.《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356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第32条第4项;2.《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357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4项、第17条第2款;2.《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358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22条;2.《药品管理法》第72、87条。 |
1359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73、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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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13、88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 |
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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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1363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23条第1款、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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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30条;2.《药品管理法》第48、73条。 |
13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51条;2.《》药品管理法》第73条。 |
1366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74、75条。 |
1367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2.《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 |
1368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6条;2.《药品管理法》第74条。 |
1369 |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2.《药品管理法》第74条。 |
137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76、88条。 |
137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78、87条。 |
1372 |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58条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78、87条。 |
1373 |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8条第2项;2.《药品管理法》第79、88条。 |
1374 |
对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2.《药品管理法》第29、78、87条。 |
1375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1条;2.《药品管理法》第78、84条。 |
1376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第19条;2.《药品管理法》第78条。 |
1377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第34、7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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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1条;2.《药品管理法》第79条。 |
1379 |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27条第2款;2.《药品管理法》第79条。 |
1380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6、37条;2.《药品管理法》 第79条。 |
1381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81、87。 |
1382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31条;2.《药品管理法》第81、87条 |
138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14条;2.《药品管理法》第81、87条。 |
1384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第82、87条。 |
1385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2.《药品管理法》第82、87条。 |
1386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2015年修订)第83、87条。 |
1387 |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27条第2款;2.《药品管理法》第83、87条。 |
1388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8、84、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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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4条、第19条第1款、第87条。 |
1390 |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4条、第19条第2款、第87条。 |
1391 |
对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1条;2.《药品管理法》第84条、第18、19、87条。 |
1392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5、54、87条。 |
|
1393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2.《药品管理法》 第54、85、87条。 |
1394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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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0条;2.《药品管理法》第86、87条。 |
1396 |
对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1号)第32条;2.《药品管理法》第86、87条。 |
1397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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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9条。 |
|
1399 |
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9条;2.《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4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3.《药品管理法》第72条。 |
1401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11条。 |
1402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23条第2款。 |
1403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38条第1项。 |
1404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38条第2项。 |
1405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38条第3项。 |
1406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62条。 |
1407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63条。 |
1408 |
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63条。 |
140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64条。 |
1410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6条第1项、第83条。 |
1411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6条第2项、第83条。 |
1412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6条第3项、第83条。 |
141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7条第1项、第83条。 |
141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7条第2项、第83条。 |
1415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7条第3项、第83条 |
1416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7条第4项、第83条。 |
141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8、83条。 |
141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8、83条。 |
141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1项、第83条。 |
1420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2项、第83条。 |
1421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3项、第83条。 |
1422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4项、第83条。 |
142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5项、第83条。 |
142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6项、第83条。 |
1425 |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9条第7项、第83条。 |
142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0、83条。 |
1427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1、34、83条。 |
1428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1条、第35条第1款、第83条。 |
1429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1条、第35条第2款、第83条。 |
1430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1条、第35条第3款、第83条。 |
1431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4条第1款、第83条。 |
1432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83条。 |
1433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6、83条。 |
1434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7、83条。 |
1435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8条;2.《药品管理法》第73、75条。 |
1436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9、83条。 |
143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80、83条。 |
1438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81、83条。 |
1439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82条第1款、第83条。 |
1440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1项;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41条。 |
1441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2项。 |
|
144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40条第1款第3项。 |
1443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 |
|
144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5项。 |
|
1445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6项。 |
|
1446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40条第1款第7项。 |
1447 |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44条。 |
1448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第2条。 |
1449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3条第2款、第2条。 |
1450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3条第3款、第2条。 |
1451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第2条。 |
1452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的除外)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2、4条。 |
1453 |
对药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5条。 |
1454 |
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5条。 |
1455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5条。 |
1456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不能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进行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5条。 |
1457 |
对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5条。 |
1458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2条;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25、30、31条;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29、30条。 |
1459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9、2条。 |
1460 |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6、2条;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6、25、36条。 |
1461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2、16条。 |
1462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64条第1款。 |
1463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64条第2款。 |
1464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65条。 |
1465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66条。 |
146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0条第1项、第6条。 |
1467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0条第2项、第11条第1款。 |
146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0条第3项、第12条。 |
146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7、31条。 |
1470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4条、第11条第2款。 |
147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13、35条。 |
1472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8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 |
1473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8条第2款、第18条第2款。 |
1474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39条第1款、第19条。 |
147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20、40条。 |
147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21、42条。 |
147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16、32条。 |
147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3、19、24、28条。 |
147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4、22条。 |
148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5条第1项。 |
148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5条第2项。 |
148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5条第3项。 |
1483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5条第4项。 |
148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37条。 |
148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43条第1项。 |
1486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43条第2项。 |
1487 |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43条第3项。 |
1488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43条第4项。 |
148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1项。 |
149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2项。 |
149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3项。 |
149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4项。 |
1493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
1494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6项。 |
1495 |
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8条第1款第7项。 |
149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9条第1项。 |
1497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9条第2项。 |
1498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59条第3项。 |
1499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64条。 |
15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66条第3款。 |
1501 |
对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32条。 |
1502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69条。 |
|
1503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已经骗取得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69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 |
150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70条;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第2款。 |
1505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72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 |
150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16条;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 |
1507 |
对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其他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15条、第18条。 |
1508 |
对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称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8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 |
1509 |
对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1.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2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 |
1510 |
对违反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5条。 |
|
1511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3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 |
1512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4条;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 |
151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 |
|
151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9项。 |
|
151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第56条第1项。 |
151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9条第1款第5项。 |
|
1517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9条第1款第6项。 |
|
151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
|
1519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 |
152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
|
1521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 |
|
1522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1项。 |
1523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2项。 |
1524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3项。 |
1525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4项。 |
1526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6项。 |
1527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7条第7项。 |
1528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8条。 |
1529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8条。 |
1530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39条。 |
1531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40条第1项。 |
1532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40条第2项。 |
1533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40条第3项。 |
1534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40条第4项。 |
153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1条第1项、第15条。 |
153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1条第2项、第18条、第23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 |
1537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1条第3项、第21条。 |
153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2条第1项。 |
1539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2条第2项。 |
154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2条第3项。 |
154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2条第4项。 |
154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33条、第7条第1款。 |
1543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34条。 |
1544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第63条第1款1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1款第1项。 |
1545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第63条第1款第2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2项、第8条。 |
1546 |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3项。 |
1547 |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第61条第4项;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 |
1548 |
对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5项。 |
1549 |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7、62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 |
1550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63条第3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第55条。 |
1551 |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22、55条;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 |
155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65条第2款。 |
1553 |
对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21、30条、第65条第1款;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2、58条;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4条。 |
1554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第65条第2款;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69条第2款;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79条第2款;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4条;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8条。 |
1555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66条第1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第1项;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第1项 |
155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第66条第2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第2项、第38条。 |
1557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第66条第3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第2项。 |
1558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第66条第4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第3项。 |
1559 |
对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66条第5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第3项、第26条第2款、第27条。 |
156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第67条第1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7条、第42条。 |
1561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67条第2项;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18条;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第1项。 |
1562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第67条第3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第60条第2项。 |
1563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第67条第4项。 |
|
156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第68条第1项;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1、68条。 |
156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68条第2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1项、第32条。 |
1566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68条第3项;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第2项、第32条。 |
1567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第68条第4项。 |
156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第68条第5项。 |
1569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6条、第68条第6项。 |
|
157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第68条第7项。 |
|
157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68条第8项。 |
|
1572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第68条第9项。 |
|
1573 |
对违反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17、18条、第69条第1款。 |
1574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9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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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第71条第3款。 |
|
1576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8、72条。 |
|
1577 |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49、59、71条;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81条。 |
1578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22、73条。 |
|
1579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30、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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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6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1581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第6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
158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6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
1583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19条、第53条第1项。 |
158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53条第2项。 |
158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54条第1项。 |
1586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54条第3项。 |
158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54条第4项。 |
1588 |
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1条。 |
|
1589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8项。 |
1590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2项。 |
1591 |
对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款,第13项 |
1592 |
对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款,第13项 |
1593 |
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未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39条、第31条。 |
1594 |
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的召回记录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38、2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6条第2款。 |
1595 |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召回规定的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37、20、21、22、23、24、25、27、29条。 |
1596 |
对食品生产者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或者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逾期不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6、41条。 |
|
1597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4条第1款、第2款。 |
1598 |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21条、第22第2款、第24、25、35、38条。 |
1599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20、34、38条。 |
1600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32、38条。 |
1601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18、31、38条。 |
1602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17、30、38条。 |
1603 |
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6、7、8、11、12、13、38条。 |
1604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第五项。 |
1605 |
对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第3项。 |
1606 |
对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第2项。 |
1607 |
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第1项。 |
160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4条第5项、第104条。 |
1609 |
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4条第4项、第104条。 |
1610 |
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4条第3项、第104条。 |
1611 |
对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4条第2款、第104条。 |
1612 |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4条第1项、第104条。 |
1613 |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2、10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 |
1614 |
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1、10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 |
1615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90、104条。 |
1616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9、104条。 |
1617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8条。 |
1618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7条第2款。 |
1619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7条第1款、第104条。 |
1620 |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6条、第104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第65条第2款。 |
1621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5条、第104条第2款。 |
1622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3条第1款、第10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9条、第65条第2款。 |
1623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3条第2款、第10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9条、第65条第2款。 |
1624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2、10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条、第65条第2款。 |
1625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0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第65条第2款。 |
1626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0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第65条第2款。 |
1627 |
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79条第1项。 |
1628 |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79条第2项。 |
1629 |
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条第3项。 |
1630 |
对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2条第2、3款、第50条。 |
1631 |
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36、50条。 |
1632 |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37、50条。 |
1633 |
对生产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42、50条。 |
1634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4条、第104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4条。 |
1635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8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3条。 |
1636 |
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9条。 |
|
1637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0条。 |
|
1638 |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第49条,第1款。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 |
1639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第48条。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1条,,第53条。 |
1640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经营和生产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条。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51条。 |
164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改为经营和生产许可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52条。 |
1642 |
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43 |
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1款,第11项。 |
1644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1、2款。 |
1645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3款。 |
1646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 |
1647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 |
1648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 |
1649 |
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食品安全法》第63条。 |
|
1650 |
对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6项。 |
|
1651 |
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3项。 |
|
1652 |
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132条。 |
|
1653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第71条,第78条。 |
1654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
|
1655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 |
|
1656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第71条。 |
|
1657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第97条。 |
|
1658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行为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第67条。 |
|
1659 |
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6项,第132条。 |
|
1660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30条。 |
|
1661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 《食品安全法》第130条。 |
|
1662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30条。 |
|
1663 |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30条。 |
|
1664 |
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1项。 |
|
1665 |
对食品经营者拒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33条。 |
|
1666 |
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 |
|
1667 |
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 |
|
1668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6、56条。 |
|
1669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2、57条。 |
|
167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1项。 |
|
1671 |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2项。 |
|
1672 |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停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3项。 |
|
1673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
|
1674 |
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2条。 |
1675 |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2条。 |
1676 |
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2条。 |
1677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8条第1项;2.《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78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8条第2项;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79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8条第3项;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8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4条。 |
1681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4条。 |
1682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83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4条。 |
1684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85 |
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38条第9项;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4条。 |
1686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1条第11项。 |
1687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5条。 |
1688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5条。 |
1689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3条。 |
169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45条,第126条。 |
1691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6项。 |
1692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2项。 |
1693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或者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3项。 |
1694 |
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 |
1695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50条,第126条。 |
1696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或者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遵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13条第2款、第12条;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 |
1697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32条。 |
1698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款,第11项。 |
1699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款,第5项。 |
170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没有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没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没有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126条,第1款,第5项。) |
1701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58条,第126条,第1款,第5项。) |
1702 |
对餐饮服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8条。 |
1703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8条。 |
1704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32条。 |
1705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35条第3款 |
170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1款,第11项。 |
1707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1款,第1项。 |
1708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4条,第1款,第1项。 |
1709 |
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126条,第1款,第5项。 |
171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56条,第126条,第1款,第5项。 |
1711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食品安全法》第128条。 |
|
1712 |
对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36条第1款。 |
1713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36条第2款。 |
1714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5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6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7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8 |
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9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20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21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723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24 |
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25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26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27 |
对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28 |
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29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
1730 |
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31 |
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32 |
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33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34 |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35 |
对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情节严重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736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37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38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39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40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41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42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1743 |
对未按规定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744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745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746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法》第九十条 |
|
1747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
1748 |
对用人单位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
1749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
1750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
175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752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开展派遣,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5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
175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
1755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
1756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
1757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
|
1758 |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759 |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四条 |
|
176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利诱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侵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769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擅自泄漏求职者相关信息或未经求职者同意,擅自使用其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770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或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771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1772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
1773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
1774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
1775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
1776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
1777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罚款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
1778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
1779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
1780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
178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
1782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
178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下列条款的处罚: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
1784 |
对违反《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2、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4、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785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
1786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787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78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789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90 |
对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791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2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3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4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5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6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7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8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99 |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1800 |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
1801 |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
1802 |
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
1803 |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11号修改)第24条。 |
1804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2、《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0条;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 |
1805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
1806 |
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条。 |
|
1807 |
船员注册、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5、6、10条。 |
|
180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24条。 |
|
180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例》第24条。 |
|
181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0条。 |
|
18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9、40条。 |
|
1812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8、40条。 |
|
181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7、39、40条。 |
|
1814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7条。 |
|
1815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顺延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6条。 |
|
1816 |
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审批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1条。 |
|
1817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审批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4条。 |
|
1818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调整、站点、班次、营运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营运数量调整的审批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30条。 |
|
181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的审批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35条。 |
|
1820 |
港口经营的许可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 |
|
1821 |
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审查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0条、《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5-1号》 |
1822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9 号)、《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5-1号》 |
1823 |
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11号修改)第24条。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64号)5、《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黔交建设【2014】81号) |
1824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
|
1825 |
对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
182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
182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
|
182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
182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0条。 |
|
183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
1831 |
对道路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2条。 |
|
183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3条。 |
|
183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4条 |
|
1834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6条。 |
|
1835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61条。 |
|
1836 |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肇事逃逸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60条。 |
|
1837 |
对经营者甩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拼车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42、59条。 |
|
1838 |
对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出租车异地载客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9、38、54条。 |
|
1839 |
对无从业资格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处罚 |
安顺市道路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31、55条。 |
|
1840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修建穿越公路桥梁、渡槽、管线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安顺市公路管理处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54、55、76、69、80条。 |
184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安顺市公路管理处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67条。 |
|
184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处罚 |
安顺市公路管理处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77条。 |
|
1843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安顺市公路管理处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1条。 |
|
1844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作业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 |
1845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作业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 |
1846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
1847 |
对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 |
1848 |
对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0条。 |
1849 |
对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49条。 |
|
1850 |
对般员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安顺市地方海事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56条。 |
|
1851 |
建设单位未设置质量管管机构、未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定期报告安全状况的、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58条。 |
1852 |
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未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59条。 |
1853 |
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0条。 |
1854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未在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1条。 |
1855 |
监理单位未经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的、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的、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以及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2条。 |
1856 |
工程监理单位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3条。 |
1857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范围、或相关责任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书的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4条。 |
1858 |
施工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隐患排查,未对危险源和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值守的、、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施工方案和论证的、对未按工序施工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5条。 |
1859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未按施工图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6条。 |
1860 |
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处罚 |
安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行政处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67条。 |
186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项。 |
1862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执业核准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0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4项 |
1863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1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5项 |
1864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2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6项 |
1865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条、第34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第6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6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1项 |
1866 |
港澳台律事务所驻内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条、第34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第6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7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2项 |
1867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19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36条。 |
1868 |
律师执业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 |
1869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9条 |
|
1870 |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1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 |
187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第10、11条;2.《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行政司法鉴定有关管理职责的决定(全文)。 |
1872 |
司法鉴定人员执业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1.《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条、第9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第9、11条;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行政司法鉴定有关管理职责的决定》(全文)。 |
1873 |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初审)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4、5、6、7条。 |
|
1874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一)项 |
|
1875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二)项。 |
|
1876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三)项。 |
|
1877 |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四)项。 |
|
1878 |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五)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有效)第28条第(一)项,国务院令第385号。 |
1879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 |
|
1880 |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认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第(二)项 |
|
1881 |
对律师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第(三)项。 |
|
1882 |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第(四)项。 |
|
1883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一)项。 |
|
1884 |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二)项。 |
|
1885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三)项。 |
|
1886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第(四)项。 |
|
1887 |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五)项。 |
|
1888 |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六)项。 |
|
1889 |
对律师煽动、唆使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七)项。 |
|
1890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八)项。 |
|
1891 |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九)项。 |
|
1892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一)项。 |
|
1893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二)项。 |
|
1894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三)项。 |
|
1895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四)项。 |
|
1896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五)项 |
|
1897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有效)第27条,国务院令第385号。 |
1898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七)项。 |
|
1899 |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0条第(八)项。 |
|
1900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 |
|
1901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詆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一)项。 |
|
1902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二)项。 |
|
1903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三)项。 |
|
1904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四)项。 |
|
1905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五)项。 |
|
1906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1条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六)项。 |
1907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一)项。 |
|
1908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二)项。 |
|
1909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三)项。 |
|
1910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四)项。 |
|
1911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五)项。 |
|
19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三)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四)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五)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六)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七)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承办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八)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九)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十)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2003年3月31日司法部令59号发布施行(有效)。 |
1923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安顺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有效)第28条第(二)项,国务院令第385号。 |
1924 |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
安顺银监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法》第20条 |
1925 |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批复 |
安顺银监分局 |
行政许可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法》第16条 |
1926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经营规定处罚 |
安顺银监分局 |
行政处罚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46条 |
1927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经营规定对其高管及经办负责人 |
安顺银监分局 |
行政许可 |
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46条 |
1928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税款的核准 |
市地税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
1929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市地税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47条第2款 |
1930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市地税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28条 |
1931 |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0条 |
1932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1条 |
1933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2条 |
1934 |
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 |
1935 |
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 |
1936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64条 |
1937 |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1938 |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7条 |
1939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8条 |
1940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9条 |
1941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0条 |
1942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1条 |
1943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2条 |
1944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3条 |
1945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8条 |
1946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0条 |
1947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1条 |
1948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2条 |
1949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3条 |
1950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且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94条 |
1951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5条 |
1952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6条第1款 |
1953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8条 |
1954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5条 |
1955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6条第1款 |
1956 |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6条第2款 |
1957 |
对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7条 |
1958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8条 |
1959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9条 |
1960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41条 |
1961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3条 |
1962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条 |
1963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5条 |
1964 |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31条 |
1965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3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