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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省信用工作主管单位 作者: 时间:2016-05-09 14:45

案例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失信人黑名单”让失信者无处躲藏

 

2015年11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利用“掌上六安”、官方微信平台以及户外显示屏“晒”出姜某等186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姜某在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按时还款,且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仍未及时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信息发布后,姜某出行、高消费、贷款、商业往来等行为均受到限制,个人信誉受损。迫于压力,姜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二:安徽省工商局取消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户家庭农场的省级示范资格

 

2015年底,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梳理,发现一批运行不规范、属于“休眠”、“空壳”类型或已不在经营状态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逐一核实,共取消了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2户家庭农场的省级示范资格。该举措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三:阜阳市民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欠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按照《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阜阳市民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按期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截止到2014年10月21日,该单位欠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5万元。阜阳市旅游局于2014年10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11月4日前补齐欠缴的15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于2014年12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截至2014年12月25日,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阜阳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该单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徽省国税局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

 

2008至2012年期间,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合计25345.34万元。安徽省国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处以追缴税款25345.3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处以罚款7623.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六安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系统上报了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了该案违法信息。霍邱县国家税务局据此将该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并严格实施一系列惩戒措施,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最低标准等。

 

案例五: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转包工程受惩戒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肥市北沙银座商业广场工程。检查发现,公司项目经理长期未在岗履责,工程现场由未某某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包括签订分包合同)。该公司允许未某某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但无法提供与未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等证明材料,涉嫌违法转包工程;同时,项目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问题,该公司对合肥市质安站监督意见书中提出的监督指令拒不执行。鉴此,合肥市城乡建委作出扣除该公司信用分10分、工程完工后将该公司清出合肥建筑市场、3年内不得在合肥承接新业务的惩戒决定。

 

案例六:安徽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规受惩戒

 

安徽招商国际旅行社主要经营国内和出入境旅游业务。经查,2015年4月27日至5月2日,安徽招商国际旅行社组织马鞍山游客魏某等港澳双卧六日游时,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深圳鹏之旅国际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经合肥市旅游局立案调查处理,对安徽招商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七:翟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5年11月,淮北市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翟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嫌物品除迎驾大曲酒、老口子酒、口子酒、口子坊酒、柔和种子酒外,其余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明确表示,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鉴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行为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淮北市工商局于2016年1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包装物及工具、罚款人民币125335.37元的处罚。

 

案例八:马鞍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拦截失信被执行人任职申请

 

马鞍山某公司到马鞍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办理设立登记,申请将杨某某与张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注册局工作人员在安徽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操作时,系统提示杨某某及张某某皆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未履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偿债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鞍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依法限制杨某某及张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申请人告知单》。

 

案例九:安徽商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受处罚

 

2015年7月,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病床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中标人为安徽商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重新招标。依据池州市招投标诚信管理考核办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严重不良行为。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安徽商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直接定为E级,并给予取消一年在池州市投标资格的处罚。

 

案例十:贵池区新菲达电脑经营部、池州蓝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不良招标行为受惩戒

 

2015年7月,池州市部分单位办公信息设备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池区新菲达电脑经营部,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池州蓝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核实,贵池区新菲达电脑经营部所投标电脑配置中的电源及主机箱尺寸、池州蓝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投标电脑配置中的显卡不符合采购询价函的要求。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照池州市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和池州市招投标诚信管理考核办法,分别扣除贵池区新菲达电脑经营部、池州蓝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2分,并取消两家公司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


(责任编辑:穆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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